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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3-10-15 11:34:10

海上保险分类和海上保险合同的感想?

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合理原则。

现代保险是由海上保险发展来的,到现在又三百年的历史。在三百年前,交通运输工具的落后,海上运输面临着很多的风险,那时人们就知道用保险来转移风险,作为现代人,更要好好了解保险的意义与功用。

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义务(二)

1、这些义务自海上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时产生, 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遵守保证条款义务的法律要求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

3、(2 ) 海上保险中的法律责任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 船东或货主等) 依法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支出的货币, 对于保险人来说, 就属于保险标的的损失。

4、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 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

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经常使用的形式大致可分为

1、(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2、在保险实务中,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的合同形式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3、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

海上保险合同与普通财产保险有什么区别?

1、水险和非水险的性质不同。水险,指海洋运输保险和内河运输保险的总称。非水险是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承保范围不同。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又称“海上保险”。

2、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主要是承保内陆、内河以及沿海运输过程中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的一种保险形式。2)海上保险。主要是承保船舶、货物等海上运输财产的损失及其有关的利益、运费等。3)航空保险。主要是承保飞机和其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4、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

5、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主要是指海上运输中的船方和货方。被保险人,是指其船舶或货物等财产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有时候就是被保险人,但有时又是与被保险人不同的人。

6、”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底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从以上分析可知,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能用金钱进行客观分析评价,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钱进行客观评价。

海上保险合同下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法定受益人: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赔偿金额需要按照继承法的顺序领取。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会出现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中,但他们并非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转让吗?

海上保险合同虽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但货物保险单可以随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的转让而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只能由被保险人实施,不能由保险人实施。无特别程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

为了方便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避免他们错过交易良机,国际上的保险惯例是只要保险合同没有另作规定,凡运输保险,其保单可随货物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海运货物保险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仓库,并不是码头,所以说只要货物从仓库出发的途中,直到到达买方的仓库途中,货物如果出险,都在理赔范围之内。

保险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成为合同的相对人,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结语:以上就是财经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所有知识点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喔!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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